(2015)红红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祁复利、邓成兄与林玉明、甘肃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复利,邓成兄,林玉明,甘肃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50号原告祁复利。原告邓成兄。被告林玉明。被告甘肃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复利、邓成兄诉被告林玉明、甘肃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祁复利、邓成兄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祁复利、邓成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复利、邓成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祁复利、邓成兄承担。审 判 长 董燕玲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