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村民委员会、刘广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村民委员会,刘广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严庆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昭,职工,系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宜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广安,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新黄*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2********。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村民委员会、刘广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