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章锡秋与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锡秋,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章锡秋,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友增,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章锡秋与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章锡秋于2013年12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绩劳仲字(2013)第5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8日章锡秋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受理执行的涉及被执行人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件,本院已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价款已由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完毕,各申请执行人已表示对不足部分自愿放弃,故申请执行人此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绩劳仲字(2013)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国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