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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9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