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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反诉被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于,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邓勇,男。被告(反诉原告)秦红星,男。被告(反诉原告)何志坚,男。以上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为被告刘建平,系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王利文,男。被告(反诉原告)刘建平。原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尚有部分证据未搜集到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邓勇、秦红星、何志坚、王利文、刘建平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琳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