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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三条载明的“原告周某某给付被告潘某某人民币45000元,此款在领取本调解书时支付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