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DAC China SOS(Barbados)SRL与被执行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DACChinaSOS,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DACChinaSOS(Barbados)SRL,住所地在WorthingcorporateCenter,WorthingMainRoad,ChristChurch,BB15008,Barbados.法定代表人PhilipG.DAC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号。法定代表人智成宁。DACChinaSOS(Barbados)SRL与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08)宁民五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相关资产,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于2011年2月14日立(2011)宁执字第42号案执行。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歇业,本案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宗土地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规划中,暂不宜处置。同年7月18日,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本案上述轮候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已届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5月6日,本院继续轮候查封了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5日。本次执行中,通过司法平台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及风险告知书。2015年5月15日执行谈话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均表示认可,并同意继续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继续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宁民五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晓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