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秀茹与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茹,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杨秀茹。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秀茹诉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秀茹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