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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李兆伦与赵良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兆伦,赵良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52-2号申请人李兆伦。被申请人赵良钦。申请人李兆伦因与被申请人赵良钦于2015年5月1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良钦驾驶的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李兆伦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赵良钦已经缴纳2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赵良钦申请将被申请人赵良钦驾驶的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良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良钦驾驶的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