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蒋菠、邓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蒋菠,邓永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8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委托代理人周永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星,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菠。被告邓永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蒋菠、邓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97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8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