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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贤红与徐良维、成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贤红,徐良维,成玉娟,姚健,仇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秦贤红。被执行人徐良维。被执行人成玉娟(徐良维之妻)。被执行人姚健(姚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仇玉涛,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秦贤红与被执行人徐良维、成玉娟、姚健、仇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贤红同意对被执行人姚健的车辆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亭兴执字第52-1号对被执行人姚健原有的J****6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