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姜德水与马峰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水,马峰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1号原告姜德水,农民。被告马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特别授权),山东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水与被告马峰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水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免后收取535元,由原告姜德水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