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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艳与张志刚、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艳,张志刚,张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50-1号申请人:武艳,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刚,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张红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马红松与张志刚、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马红松因病死亡,马红松的遗产继承人武艳(马红松妻子)申请为本案的当事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由马红松变更为武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