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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子荣与马莉、李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荣,马莉,李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刘子荣,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毛、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莉,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责人: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子荣诉被告马莉、李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占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表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子荣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马莉先行垫付款7000元予从中扣除);二、原告放弃对被告李虎的诉讼请求;三、本事故一次调解终结,双方永无纠缠。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马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