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委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委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被执行人张某,男,1992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5)旬邑执委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9676.4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