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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吉富行政非诉执行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张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阳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吉富,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0月15日擅自占用回河镇北郭村集体土地1600平方米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回河镇北郭村设施农用地1600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恢复土地原貌;4、对当事人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以288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第1、4项处罚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Z141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4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回河镇北郭设施农用地1600平方米;对当事人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以28800元罚款。二、被执行人张吉富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28800元。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退还土地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332元,由被执行人张吉富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马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