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巴晓宁诉被告刘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巴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首山镇。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首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