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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巴晓宁诉被告刘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巴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首山镇。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首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