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兵、张三楼、杨玉兰、吴团结、马惠凤、吴家豪、赵跃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合兵,张三楼,杨玉兰,吴团结,马惠凤,吴家豪,赵跃伟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曹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江、杨栾福,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团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惠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豪。被上诉人吴家豪、马惠凤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团结,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车疙瘩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跃伟(又名赵耀卫),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兵、张三楼、杨玉兰、吴团结、马惠凤、吴家豪、赵跃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宏江、杨栾福,被上诉人吴团结、被上诉人马惠凤、吴家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团结、被上诉人赵跃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合兵、张三楼、杨玉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杨元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