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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2015桃行初字第20号桃江县兴桃养猪场请求撤销桃江县武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兴桃养猪场,桃江县武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桃行初字第20号原告桃江县兴桃养猪场。地址:桃江县武潭镇武潭村新田组。执行事务合伙人薛革珍。委托代理人胡尚军,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江县武潭镇人民政府。地址:桃江县武潭镇。法定代表人高仁,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向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第三人桃江县武潭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桃江县武潭镇。法定代表人高仁,该公司经理。原告桃江县兴桃养猪场诉桃江县武潭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合同无效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江县兴桃养猪场以与被告桃江县武潭镇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兴桃养猪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桃江县兴桃养猪场负担。审 判 长 吴 铁 梅审 判 员 殷 载 媛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