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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姚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苏某某,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姚某某,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被告:某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姚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号,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