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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周琪与楚海荣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琪,楚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周琪,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楚海荣,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周琪与被执行人楚海荣发生高度危险活动损害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审结,该案(2013)芙民(未)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楚海荣在禹城市某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有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002XX**),为保证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楚海荣在禹城市某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002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