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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保武与刘无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武,刘无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宋保武,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无己,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武诉被告刘无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保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保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保武负担。审 判 长  郑志远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