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保武与刘无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武,刘无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宋保武,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无己,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武诉被告刘无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保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保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保武负担。审 判 长 郑志远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