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艳与圣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63-2号圣翠平: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艳偿还欠款350000元。二、向张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066.67元(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5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