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忠惠与李大川、车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惠,李大川,车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73号原告胡忠惠,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昆仑,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川,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车夕华,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惠与被告李大川、车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忠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