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362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颜文德、朱学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颜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62号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志梅,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进如,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颜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4)海计征决字第1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颜某某与朱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在某某卫生院生育一女孩,双方生育第二个孩子时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一孩的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卫计委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113744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4年12月25日,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海安县卫生局职责整合组建为卫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卫计委申请执行的(2014)海计征决字第1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