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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士阳与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阳,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张士阳,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士阳诉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士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士阳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士阳负担。审判员  刘卓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