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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黄某,女。被告人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关于黄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诉讼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兰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