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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第三人:丁某丙。第三人:丁某丁,女,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70号D区4栋4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302016020。第三人:丁某戊。第三人:丁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第三人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韦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农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