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第三人:丁某丙。第三人:丁某丁,女,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70号D区4栋4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302016020。第三人:丁某戊。第三人:丁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第三人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韦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农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