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简存珍申请执行郑光云、郑光文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女。被执行人郑某甲,男。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本院执行的简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