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民初字第27号原告贺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春宅,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秀珍,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贺某甲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婚后于2004年生育女儿。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透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06年因感情不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2010年,后经好心人劝解,原告为了女儿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委曲求全,对被告忍让再三,盼望被告能有所好转,但是近年来被告只是向原告索取,不能共担苦难。几年来总是追求奢侈生活,只要��告不能满足其要求矛盾则不断升级。除此,被告对原告父母有排斥之举,被告的一切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比较了解,婚后感情不错。且生育一女儿,婚后三口至今一直幸福生活。因为原告的父母有不近人情之处,偷偷把原被告结婚所住的房屋卖掉,把被告的陪嫁物品擅自拉回原告老家,但是这一切已得到被告谅解,没有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更没有因此与公婆产生矛盾。前不久原被告及女儿外出旅游,原被告一直生活的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感情没有产生过冲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贺某乙。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实际生活中已有分居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实感情破裂。婚生女儿某由原告照顾、抚养,只是在起诉之后才由被告抚养,考虑到女儿长时间随原告生活,若法院判决离婚,为了不改变女儿的生长环境,随原告生活较为有利。若判决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按被告工资标准25%一次性付清。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仅有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的所有开支及花销均由原告负责。原告曾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向他人及借款公司借款共20余万元投资皮草生意,结果发生亏损,各笔债务被告均知情,如判决离婚应当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且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或分居的事实。原告所述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不属实,事实是女儿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并且主要是由被告照顾。原告所述原被告共同债务20余万元,是做皮草生意造成的不属实。原告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没有做过皮草生意,不仅是法律不允许,原告也没有时间做皮草生意。原告所说被告对债务知情不属实,被告听说过原告有一笔赌债,原告方所欠债务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婚生女始终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但是被告照顾的时间多,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不主张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有个人财产。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父母未经原被告同意擅自将原被告结婚后居住的房屋卖掉,原被告一直租房居住,由此产生房屋租赁费。因为被告的陪嫁家具由原告父母拉走,产生了置办新家具的费用。被告工资低,但是还要抚养孩子,基于上述原因产生了债务。原被告一家三口费用都由被告工资承担。原告曾找种种借口向被告索要过几万元,这几万元是被告向他人借款给付的原告。基于上述几种原因产生夫妻共同债务22万5千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了13年多的婚姻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曾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且双方生育了女儿,为给孩子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原、被告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贺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宗波审判员 李素平审判员 倪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