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商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656号原告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前进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奎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长松,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新生社区1组。法定代表人童海祥。原告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特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祥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尔特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并列下还款计划,为维系双方业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佳祥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尔特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佳祥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佳祥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