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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苏玉、龚振胜等与李修存、薛纪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玉,龚振胜,李修存,薛纪素,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陈苏玉。原告:龚振胜。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存。被告:薛纪素。被告: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苏玉、龚振胜与被告李修存、薛纪素、被告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苏玉、龚振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苏玉、龚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苏玉、龚振胜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