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苏玉、龚振胜等与李修存、薛纪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玉,龚振胜,李修存,薛纪素,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陈苏玉。原告:龚振胜。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存。被告:薛纪素。被告: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苏玉、龚振胜与被告李修存、薛纪素、被告温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苏玉、龚振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苏玉、龚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苏玉、龚振胜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