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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春阁申请崔晓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阁,崔晓波,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19号申请人陈春阁,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晓波,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祥,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加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晓波妻子陈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拉尔加格达奇路储蓄所账户******内157,139.00元存款。因被执行人崔晓波、陈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拉尔加格达奇路储蓄所账户******的冻结。将被执行人陈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拉尔加格达奇路储蓄所账户******内157,139.00元存款,划至我院。划入帐户: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