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