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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艳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63-3号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艳偿还欠款350000元。二、向张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066.67元(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5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