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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昌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法定代表人:陶海宝,总经理。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金六星公司)诉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资鑫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慧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金六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资鑫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宁国金六星公司诉称:2013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星牌”铬系合金球段买卖合同1份,卓资鑫源公司在宁国金六星公司购买高铬合金铸球共30吨,并约定价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宁国金六星公司依约向卓资鑫源公司交付货物,但卓资鑫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25000元货款。因索要货款无果,宁国金六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卓资鑫源公司立即向宁国金六星支付货款196625元(扣减逾期交货违约金3375元)。宁国金六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证:1、宁国金六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状况;2、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高铬铸球,共30吨,货款225000元,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3、送货单2份,证明宁国金六星公司已向卓资鑫源公司交付了30吨高铬铸球的货物;4、增值税发票2份,证明宁国金六星公司已向卓资鑫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货款为225000元;5、电子汇划收款回单1份,证明被告在2013年11月12日付款25000元。卓资鑫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宁国金六星公司所举证据符合法律特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星牌”铬系合金铸球段买卖合同》1份,约定:卓资鑫源公司在宁国金六星公司购买各种规格高铬铸球共30吨,单价为7500元/吨,总价款为225000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前,付款时间为试用钢球、货到60日内分批付清,买方逾期付款的,向卖方偿付自到货之日到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卖方逾期交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买方偿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宁国金六星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29日向卓资鑫源公司交付30吨货物[宁国金六星公司自愿按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3375元(225000元×5/万×30日)],卓资鑫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于2013年11月12日支付货款25000元。现宁国金六星公司要求卓资鑫源公司在扣除违约金3375元后,支付余欠货款196625元。本院认为:宁国金六星公司与卓资鑫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信守和全面履行。卓资鑫源公司在收取宁国金六星公司的钢球后,尚有200000元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现宁国金六星公司自愿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375元后要求卓资鑫源公司支付货款19662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卓资鑫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6.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36.5元,由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