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火清、谢易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莫燕春,化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莫燕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福华二街富新花园北门道路边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牌525Li小汽车后视镜片两块(经鉴定,价值4888元),并将写有“给点钱还回你,1477868****”的纸条贴在宝马车左边后视镜处。2、黄某某、谢某某后继续来到茂名市健康中路茂南区侨属���科门诊部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巫伟男停放在该处的丰田小轿车后视镜片两块(经鉴定,价值340元),并将写有“给点钱还回你,1477868****”的纸条放在后视镜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同时认为两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盗窃两次,鉴定金额5228元;2、黄某某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的前科劣迹;3、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谢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很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福华二街富新花园北门道路边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牌525Li小汽车后视镜片两块,并将写有“给点钱还回你,1477868****”的纸条贴在宝马车左边后视镜处。其后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继续来到茂名市健康中路茂南区侨属骨科门诊部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巫伟男停放在该处的丰田小轿车后视镜片两块,并将写有“给点钱还回你,1477868****”的纸条放在后视镜处。201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在化州市分别将两被告人被抓获,并当场扣缴到作案工具亿美牌手机一部、号码为1477868****的SIM卡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XXX,户名李某某)一张(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经鉴定,被盗的宝马牌525Li小汽车后视镜片两块共价值人民币4888元,丰田小轿车后视镜片两块共价值人民币34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4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处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及指认,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资料及视频、通话清单及排查情况,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无视国法,以���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22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事前密谋,在作案中分工合作,所得利益共同分赃,为共同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量刑意见准确,应予认定和采纳。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作案工具亿美牌手机一部、号码为1477868****的SIM卡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XXX,户名李某某)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条十三见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拉交易平台有漏洞,利用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亿美牌手机一部号码为1477868****的SIM卡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XXX,户名李某某)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衍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