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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2年2月9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