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73号原告:张文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