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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继海与孙德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海,孙德强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661号原告:李继海,被告:孙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海诉被告孙德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李继海负担。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