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诉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科勋与李巨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科勋,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诉前字第4-1号申请人郭科勋,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李巨,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宜高诉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巨个人独资的高县某乡某厂的机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并同时解除对该石粉厂的所有权转让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