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与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宋一×,无职业。原告李××与被告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宋二×。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平时偶尔吵架拌嘴。2015年大年初三,我无意间发现被告手机短信有问题,于是登陆被告QQ号,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裸照。随后,我要求被告给予解释,被告承认有婚外情,于是我与被告之间开始协议离婚,但是对于有些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我认为,被告在外搞婚外情,严重的侵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属于过错方,应依法对我进行损害赔偿,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宋二×随被告生活;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人民币;4、依法判令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一×辩称,因为我的某些错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但是也是我们感情上欠缺沟通所致,我们以后加强沟通。离婚协议书是我为了留住原告写的。另外,孩子是无辜的,原告自上月走后,一直没看过孩子,孩子一直想母亲,我也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我对原告仍然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宋二×。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婚外情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5月9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系被告与异性交往不当所致。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明显悔改之意,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且原、被告婚生子宋二×现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注意与异性交往的尺度,安心家庭生活,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多关心、爱护原告及子女,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