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子辉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子辉。上诉人刘子辉因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子辉称,阆中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子辉的起诉,所称事实及请求确认产权的房屋,系阆中市人民法院另案已经处理的房屋,刘子辉现在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二理”原则,对刘子辉的起诉不应受理。原裁定正确,刘子辉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