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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殷其海与肖应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其海,肖应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殷其海,居民。被申请人肖应兰(系季金富之妻),居民。申请人殷其海因被申请人肖应兰之夫季金富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应兰所有的苏J×××××号丰田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5.2万元;对被申请人肖应兰所有的苏J×××××号长安牌客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0.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殷其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肖应兰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肖应兰所有的苏J×××××号丰田牌小轿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15.2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肖应兰所有的苏J×××××号长安牌客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0.8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俊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