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高唐银座商城收银员。被执行人黄某,女,司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只有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黄某的工资收入,需到期提取。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2700元,未执行17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吉东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