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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禄军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禄军,曾用名李小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禄军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禄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李禄军和刘某某(已判刑)预谋到海口市秀英区飞车夺取财物。次日上午,李禄军驾驶一辆银白色女式摩托车载着刘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波市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约12时许,李禄军和刘某某发现被害人谢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驾驶电动车带小孩从海波市场前经过,便跟踪谢某某。当谢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秀英大道与美俗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时,李禄军驾驶摩托车追上去,从左侧靠近谢某某的电动车,刘某某趁谢某某不备,伸手猛拉谢某某的项链,将一截项链抢到手中。谢某某发现被抢后,马上左打电动车方向,造成两车碰撞倒地。之后,谢某某冲上去抓住刘某某,李禄军扶起摩托车发动逃跑,刘某某欲挣脱谢某某并坐上李禄军驾驶的摩托车,但谢某某仍抓住刘某某的衣服不放,跟着李禄军驾驶的摩托车往前追赶约十米后将摩托车掀倒。摩托车倒地后,谢某某抓住刘某某,李禄军趁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随后,刘某某为逃跑,用手中的摩托车链锁击打谢某某的左眼框致出血。此时,途经该地的林某某听到谢某某的呼喊,便上前和谢某某一起将刘某某抓住,当场从刘某某身上缴获其抢走谢某某的项链。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财物价格鉴定,被害人谢某某被抢的项链价值16851元。案发后。该项链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2、2014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禄军在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八队路口处的“常德肠子馆”饭店吃早餐时,���店主被害人邓某某不在,将邓某某放在饭店灶台下装有现金1200元的纸箱盗走。被告人李禄军离开饭店后,邓某某随即被群众告知其财物被盗,遂立即追出去,并在离店不远的公交车上将李禄军抓获,当场从李禄军处缴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邓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禄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禄军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价值16851元的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禄军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禄军系一人犯数罪,应对被告人李禄军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禄军在着手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禄军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禄军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禄军有盗窃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禄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礼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