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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江与李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江,刘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上诉人刘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3元减半收取565.65元,由上诉人刘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爱 国审判员 张 丹 丹审判员 东格日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爱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