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江与李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江,刘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上诉人刘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3元减半收取565.65元,由上诉人刘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爱 国审判员 张 丹 丹审判员 东格日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爱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