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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塘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小辉与徐学国、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辉,徐学国,黎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塘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陈小辉,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徐学国,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被告:黎雯,女,汉族,1983年6月1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辉诉被告徐学国、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黎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但是其在南昌市西湖区的房屋已连续居住4年以上,且徐学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并无居所,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黎雯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XX宿舍X栋X单元XX室管辖的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黎雯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XX农场宿舍XX栋XX单元XXX室已连续居住4年以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赣平代理审判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