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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饶友兵与蒋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友兵,蒋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饶友兵。委托代理人韩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友兵与被告蒋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友兵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饶友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