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卓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卓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21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长斌、黄圣祥,系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被告蒋卓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卓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圣威 更多数据: